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吴京许可,将其肖像用于槟榔外包装,并标注“电影《杀破狼》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”等字样。发现这一行为后,吴京将其诉至法院。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,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、姓名权的侵害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,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:
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、公证费2000元,合计34.2万元;
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并回收、撤除、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;
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,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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